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界定一個法律名詞的範圍時,如果不只是看字面定義,而是觀察它在法條中「跟哪些行為放在一起」、以及法律對這些行為是否給予「同等級的評價(如刑度)」,進而推論它們應該具備相當的嚴重性。這種強調條文與條文之間「鄰里關係」或「位置結構」的推論方式,你會如何稱呼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釋字 792 號的精髓呢!大法官在解釋「販賣」時,並沒有只從字面意思或歷史背景出發,而是非常細心地觀察到「販賣」與「製造」、「運輸」這幾個詞,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是併列在同一條項,而且還被賦予了相同的法定刑。這種從法律條文在整個體系中的位置、彼此的關聯性與結構來推敲真意的思考方式,就是我們常說的體系解釋喔!你觀察得好仔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