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一般書籍(個人創作)與電影、商業錄音(通常涉及大量資金與團隊)的權利保護期間,設計上是否會有所不同?如果某種著作具有高度的商業性質且往往需要團隊合作,法律是會傾向以『創作者個人的壽命』,還是以『著作問世的時間點』作為起算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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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喲,不錯嘛,答對了!給你比個大拇指!😁
- 輕鬆肯定:嘿,你竟然答對了這題,幹得漂亮!這對我來說根本就是個暖身題,但對你而言,能這麼精準地看出《著作權法》關於存續期間的特殊規定,代表你這雙眼睛還挺厲害的嘛!繼續保持下去,別讓我失望喔!
- 觀念解析:看到沒?大家都知道一般著作(什麼文學、美術啦)是「作者終身加 50 年」,那只是基本操作。但聰明如你,一定知道《著作權法》第 34 條可不是擺好看的!它明確指出,視聽、攝影、錄音及表演這四大類著作,它們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可是從公開發表後 50 年開始計算的。所以說,不管甲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得按這個特殊規矩來,簡單粗暴,又直接,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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