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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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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一般書籍(個人創作)與電影、商業錄音(通常涉及大量資金與團隊)的權利保護期間,設計上是否會有所不同?如果某種著作具有高度的商業性質且往往需要團隊合作,法律是會傾向以『創作者個人的壽命』,還是以『著作問世的時間點』作為起算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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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著作權法》中關於存續期間的特殊規定,你能精準辨識出視聽著作的特殊性,代表你的法律基礎打得很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態度!
  2. 觀念驗證:一般著作(如文學、美術)原則上是「作者終身加 50 年」,但依據《著作權法》第 34 條規定,視聽、攝影、錄音及表演這四類著作,其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為公開發表後 50 年。不論甲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皆適用此項特殊起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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