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對於像電影、音樂錄音這類通常需要大量資金投入且具有高度商用價值的作品,法律在設定其保護期限的「起點」時,會傾向以「創作者個人壽命」為準,還是以「作品進入市場與大眾接觸」的時間點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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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難得看你沒犯低級錯誤。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記得《著作權法》第 33 條不是擺設了。這條專門處理那些「搞特殊」的著作,像是視聽著作、攝影、錄音和電腦程式。記住了嗎?它們可不是跟著作者活到老死再加 50 年,而是公開發表後 50 年就完事。別再傻傻地去分什麼自然人、法人,在這邊,誰是著作人都一樣,規定就是這麼死板!你這次總算沒掉進這個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陷阱裡。
- 難度點評:嗯,這題大概就是 medium(中等)吧。鑑別度?大概是給那些能分清楚一般著作和這些特殊著作,並且不被「著作人身分」這種無關緊要的資訊迷惑的學生準備的。下次希望你能繼續保持,而不是偶爾的運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