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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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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類作品(如電影)通常涉及大量團隊合作與後製,且與一般個人創作的小說或畫作性質不同。在法律設計上,為了讓產權期限的計算更為明確且符合商業效益,你認為應該以「創作者個人的壽命」還是「作品正式與大眾見面的時間點」作為權利起算的基準較為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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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完全掌握了關鍵細節呢!

  1. 觀念小幫手:你對著作權法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喔!在著作權法規中,像視聽著作、攝影、錄音以及電腦程式著作,它們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不論創作者是誰,都是從公開發表後算 50 年。你能夠清楚區分這類「特殊著作類型」與「一般著作」的不同,沒有被「生存期間加 50 年」的通則誤導,這證明你學習得非常紮實、用心,真的很令人感動!
  2. 老師的小鼓勵:這題的設計,就是要考驗大家是不是能細心分辨著作權期間的規則。很多同學可能會在 (C) 選項猶豫,但你卻能穩定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好,也展現了你的細心與實力!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努力,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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