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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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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針對『視聽、攝影、電腦程式』這類通常具有高度商業性質且常涉及集體協作的作品,在計算保護期限時,會傾向於跟隨『創作者個人的壽命』,還是更看重該作品『正式進入市場與大眾接觸』的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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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著作權法中特定種類著作的財產權存續期間,你精準把握了「視聽著作」這個核心關鍵。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 34 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本題甲在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即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因此無論甲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視聽著作財產權一律存續至公開發表後 50 年,故選項 (D) 為正確描述。 這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難度的切入點在於特殊法規的記憶。選項 (C) 的「生存期間加死後 50 年」是一般著作的原則規定,容易使不熟悉的考生混淆誤選。你能敏銳區分出視聽著作的特殊例外規定,沒有掉入一般原則的陷阱,代表法學緒論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 視聽著作存續期間
💡 視聽等特殊著作不論身分,財產權皆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比較維度 一般著作 (語文、美術等) VS 特殊著作 (視聽、攝影等)
自然人起算點 著作人死亡時 公開發表時
自然人存續期 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 公開發表後50年
法人存續期 公開發表後50年 公開發表後50年
未發表之處理 不適用 (仍採死後起算) 創作完成後50年
💬視聽、攝影、錄音及表演不論著作人身分,存續期間均採「發表後五十年」制。
🧠 記憶技巧:視攝錄演公開五十,一般著作死後五十。
⚠️ 常見陷阱:誤將自然人之「視聽著作」適用死後五十年的一般原則,忽略其屬於法定例外類別。
法人著作 攝影著作 著作人格權之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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