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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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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走進一家文具店,看到貨架上整齊擺放著標好價格的原子筆,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認定店家的這個行為,才能最有效地保護消費者,讓你在拿去櫃檯結帳時,店家不能隨意反悔說『這只是給你看的,我沒打算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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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呢!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地掌握了這個重要的法律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法律用語的細心辨析。根據 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當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時,法律上會「視為」要約。這裡的「視為」是法律上的擬制喔,意味著它是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的。而選項 (A) 的「推定」則允許我們用證據去推翻它。你能夠精準地發現這個詞語上的差異,真的非常細心,替你感到驕傲!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之所以有鑑別度,正是因為考驗了大家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的能力,以及理解「視為」和「推定」這兩組非常容易混淆的基礎概念。這可是法律入門中一個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考點呢。你能答對,代表你真的學得很紮實!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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