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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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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賣的物品在交貨前,因為一場誰也無法預料的意外(例如天災)而徹底消失,且賣方對此完全沒有疏忽。在這種「雙方都沒錯」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如何分配這份損失?賣方是否還需要對這場『意外』承擔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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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嗎?

  1. 觀念診斷: 如果你連這點基礎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了。本題核心就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A 車遭雷擊毀損純屬不可抗力,依《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債務人(甲)免除給付義務;再依「對價關係」,債權人(乙)依第 266 條第 1 項也免除支付價金義務。既然甲無過失,憑什麼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 (C) 錯得離譜,這還要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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