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任職於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發現派出所內約聘擔任庶務工作的事務工友乙因喜愛健身而身強體壯,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進行群眾驅離,係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乙行使警察職權,係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 C 乙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為公務員
- D 乙犯刑法第 158 條、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合約工作內容僅限於「處理內部行政雜務」,當他穿上並不屬於他職位的制服,並執行該職位專屬的法權(如維持秩序)時,僅憑「長官的口頭要求」是否就能讓他獲得法律授權的合法身分?如果不行,他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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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務員身分」的認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的公務員,必須是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乙僅是從事「庶務工作」的工友,並不具備行使警察職權的法定權限。即便受長官命令,由於該命令內容明顯違法,乙穿著警察服裝並行使職權,即構成刑法第 158 條的「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第 159 條的「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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