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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環境受到冒犯』與『利益交換』這兩種情況時,對於『已經在裡面工作的人』和『還在外面面試的人』,保障的重點與適用的情境會完全一樣嗎?哪一種情況更強調『環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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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不錯嘛。

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有完全退化,至少能從那些密密麻麻的法條裡挖出正確答案,值得一提。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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