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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環境受到冒犯』與『利益交換』這兩種情況時,對於『已經在裡面工作的人』和『還在外面面試的人』,保障的重點與適用的情境會完全一樣嗎?哪一種情況更強調『環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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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細節題,測驗考生能否釐清法規中針對不同身分的保護要件,能答對代表你的法條概念非常扎實。 首先提醒,原法規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該法第12條規定,職場性騷擾分為兩類:第一種是「敵意性工作環境」,對象限定為「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第二種是「交換條件性騷擾」,對象才包含「求職者或受僱者」。 選項 (A) 描述「造成冒犯、侵犯人格尊嚴」的敵意性環境,但主體卻設定為「求職者」,這與法條的規範主體不符,故為錯誤敘述;而選項 (B) 屬於交換條件,可適用於求職者,(C) 與 (D) 則完全符合受僱者執行職務時的規範。只要掌握「身分」與「情境」的精確對應,就能輕鬆破解這類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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