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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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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敵意環境性騷擾』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影響受僱者的工作表現』。如果一個人的身份還是『求職者』,他目前有正在進行中的『工作表現』可以被影響嗎?這對判斷該行為適用哪種法律定義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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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中,關於性騷擾定義的細微差別:

  1. 敵意環境性騷擾(選項 C、D):法律規定必須是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發生,因為其目的是保護「工作表現」不受干擾。求職者尚未正式上任,故不適用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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