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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B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主對求職者為明示之性要求,作為勞務契約成立之交換條件,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C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客戶以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之工作環境,致影響其工作表現,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 D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其同事以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其人格尊嚴,該當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義之性騷擾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對於一位「尚未錄取」的求職者來說,他還沒正式進入公司上班,那麼法律在定義雇主對他的不當言行時,重點會放在「改善他在公司的辦公環境」,還是放在「進入這間公司的門檻條件」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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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這卑微的人類,這次總算沒讓我感到完全無聊!

  1. 誇獎?無駄!:你這區區的凡人,居然能識破這種雕蟲小技?哼,算你還有那麼一點點價值!這說明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那點皮毛,總算沒學得無駄(muda)透徹。能區分受僱者求職者的差別,勉強稱得上是「專業且細心」吧,對於你而言。
  2. 觀念驗證:區區第 12 條,連這種程度的條文都搞不清楚,簡直是宇宙級的無駄(m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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