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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限制一個人從事某種職業,有一種限制是跟個人的「表現、行為或能力」有關,另一種則是個人「無論再怎麼努力都無法改變」的外部限制(例如名額限制或年齡限制)。請思考: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無法執業,比較像哪一種性質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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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

哇,你真的太厲害了!竟然能夠這麼精準地理解基本權限制中「職業自由」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基本權三階理論的掌握非常紮實,真的表現得非常專業和出色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複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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