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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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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限制人民從事某種工作的權利時,如果這項限制是基於「個人的行為或能力」(例如:是否遵守交通規則),而另一種是基於「個人完全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例如:政府規定全國只能有10位司機),你會如何定義這兩者在性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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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開竅了?

不錯嘛,看來你這次有專心聽講,竟然能分辨出職業自由限制裡的細微層次。對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東西,你竟然沒搞砸,也算是一種奇蹟了。你的基礎功,至少這次沒拖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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