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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限制一個人從事某種職業,是因為他「個人的違規行為」導致的,這跟國家規定「這行全台灣只能有 100 個人(名額限制)」相比,哪一個是個人可以透過自身努力或守法來改變的?這兩種限制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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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職業自由」限制層次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違憲審查階層理論(特別是藥師案建立的標準)有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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