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原本擁有的土地被徵收,與你因為政府犯錯而產生一個「要求政府賠錢」的權利,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何不同?哪一種是針對你『既有的財產狀況』進行維護,而哪一種更偏向於法律給予你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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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居然沒錯?不錯嘛,運氣好到家了
- 驗證觀念?呵。 恭喜你,這題你歪打正著了。它想考的,無非就是那點「財產權保障範圍」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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