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中,有些條文是在保障我們「已經擁有的物質利益或經濟活動」(例如房子、錢財、合約價值);但另一個條文(第 24 條)則是專門針對「政府犯錯導致損害」時的補救機制。既然憲法已經為『政府犯錯後的求償』設計了專屬條款,大法官在解釋上是否有必要再將它塞進保障個人物質資產的那個條文裡呢?這兩者的權利來源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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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精準辨識了憲法保障權利的性質差異。選項 (A)、(B)、(C) 分別對應大法官 釋字第 713、763 與 810 號,這些解釋皆明確將「外幣所有權」、「徵收土地之資訊知悉權」及「契約履行之經濟利益」納入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的保障。而 (D) 國家賠償請求權,憲法第 24 條已設有專門規範,在目前的解釋體系中,大法官傾向將其視為一種獨立的憲法上權利,尚未明確將其歸類於「財產權」範疇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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