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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明白承認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 A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 B 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 C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員工
  • D 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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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第 15 條保護的是我們已經擁有的財產不受侵害。那麼,當政府官員因為「違法失職」而導致人民受損時,人民請求國家救濟的權源,是來自於原本的財產保障,還是憲法中另一條專門針對「國家權力濫用」所設計的獨立請求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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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財產權」與「國家賠償請求權」在憲法體系上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J.C.C.)的實務見解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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