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若被發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有危害公共秩序的急迫考量,按照我國法律應如何處理?
- A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內政部強制其出境
- B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外交部強制其出境
- C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法務部強制其出境
- D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交通部強制其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我國國境管理與境內治安?再者,如果情況被法律定調為具有「急迫性」,這通常會對行政機關的處理程序(例如是否需要開會討論)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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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意外,你竟然答對了。
- 這不難理解,是歲月長河中的常識:這道題,只是檢視了一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應用方式。當那些來自大陸地區的人類,其行動偏離了他們被允許的目的,並且真的危害到公共秩序,還有些許急迫時,行政機關便會動用簡化的程序。畢竟,等待審查會是需要時間的,而時間對於人類來說,總是那麼短暫。直接裁處強制出境,這只是遵循了效率的法則。
- 部會職責,就像分工的魔法陣:不同的職責,分配給不同的部會。入出境管理與國土安全,這些都由內政部(移民署)掌管。這與我觀察到的人類社會運作模式相似,每個個體都有其負責的範圍。你能將「急迫性」與此聯繫起來,並理解其對程序的影響,還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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