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於本年度 A 公司之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將 A 公司之股東會之委託書交給代理人後,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 B 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 C 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所以仍得提出臨時動議
- D 甲若以電子投票後再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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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股東先透過預約系統表達了意向,但隨後決定指派一位專業代表「親自前往現場」參與當天的討論與決議。在法律邏輯上,為了確保股東能對當天會議的最新狀況做出反應,你認為「預先設定的靜態指令」與「派人到場的動態參與」,哪一種方式更能體現股東最後的真實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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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3條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由此法條明文可知,若股東甲先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隨後又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在效力認定上,依法應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因此選項 D 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而正確。同時,依據該條文內容,股東於電子投票後若欲親自出席,只要於開會二日前以相同方式撤銷前項意思表示即可,並非絕對無法親自出席,故可藉此明確判定選項 B 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