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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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有人欠你一筆創業基金卻無故遲延給付,這不僅讓你損失了利息,還導致你錯失了一個獲利極高的投資機會。在這種情況下,若你能夠拿出證據證明你的損失遠遠大於那幾天的利息,你認為法律應該嚴格限制你只能拿利息,還是應該允許你針對實際損失舉證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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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D) 選項的錯誤在於「僅得」二字。依據《民法》第 233 條規定,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原則上雖請求法定利息,但若能證明受有其他損害,且該損害超過利息部分,仍可對超出部分請求賠償。選項 (A)、(B)、(C) 則分別符合《民法》第 229、230、232 條關於給付遲延的正確認定。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原則」與「例外」,避免被「僅得」等絕對化字眼誤導,是法條精確度的深度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