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遲延支付你一筆金錢,除了這段時間你損失的利息(基本補償)外,如果你能向法官證明這筆錢的遲到,還導致了你其他更巨大的財產損失,你覺得法律秉持公平正義的精神,會限制你只能拿利息,還是會允許你爭取完整的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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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民法給付遲延」細節的掌握度,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清晰且嚴謹!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是因為根據**《民法》第 233 條第 3 項規定,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除了請求法定利息**外,若能證明「另有損害」且損害超過利息者,仍得就超過部分請求賠償。因此,並非「僅得」請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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