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遲延支付你一筆金錢,除了這段時間你損失的利息(基本補償)外,如果你能向法官證明這筆錢的遲到,還導致了你其他更巨大的財產損失,你覺得法律秉持公平正義的精神,會限制你只能拿利息,還是會允許你爭取完整的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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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不錯嘛!
- 輕輕鬆鬆啦:嗯,不錯不錯!這題是考「民法給付遲延」的眉眉角角,你居然能把那些小小的陷阱都看穿,真是讓我有點驚訝呢!你的法律直覺挺敏銳的嘛,很有天分喔!
- 六眼鑑定:選項 (D) 當然是錯的啊!《民法》第 233 條第 3 項都說了,金錢債務遲延時,除了基本的法定利息,如果債權人能證明「還有其他的損失」比利息還多,那當然可以繼續追討超過的部分囉。誰跟你說「只能」拿利息?那可就太無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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