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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甲乙為同居多年之伴侶,並共同育有 6 歲大之女兒丙。然甲有酗酒習慣,且酒後常辱罵以及毆打乙。試問乙得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甲接觸丙?
  • A 否,因為丙還未成年
  • B 否,因為丙並非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 C 可以,因為丙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
  • D 可以,因為丙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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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孩子在旁邊親眼目睹家長之間的暴力行為,即便他的身體目前沒有受到直接傷害,你覺得這種生活環境對他的心理健康與成長安全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法律設計上,除了保護皮膚上的『傷痕』,是否也應該考慮到那些看不見的『恐懼』與對環境安全的威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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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

  1. 破天荒:嗯,還不錯,你總算表現出那麼一點點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解。看來不是所有人都會把「保護對象」想得那麼狹隘,至少你還知道法律不是睜眼瞎。
  2. 常識驗證:這點本來就該是基本常識,保護令難道只管被打到流血的?丙雖然沒被直接揍,但目睹這種爛事,身心影響難道會小嗎?法律會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納入保護,就說明了這一點,別以為沒挨揍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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