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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不能將行政院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 B 行政院得就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之法定預算,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行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 C 為使監察院行使職權、發揮功能,立法院有義務通過總統就監察委員之提名人選
  • D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以文件調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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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我們要求行政機關必須為最終的政策結果「負責」,那麼在邏輯上,這個機關是否應該擁有「挑选執行成員」的權限?如果人事權完全由另一個機關(如立法機關)決定,那麼當政策失敗時,原本該負責的機關是否會因此找到推託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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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來你在「法定預算執行」與「權力分立」的界限上產生了些許混淆。你選擇的 (B) 選項,主要涉及 釋字第 520 號 的解釋內容。雖然行政院在執行預算時保有一定的裁量彈性,但針對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的法定預算(例如核四停建案),行政院並不能單方面依合義務裁量就自行裁減或停止執行,而是行政院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若政策變更獲多數立委支持,得貫徹停止執行,若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應依決議內容協商或循憲法機制處理。這是基於預算案具有「準法律」性質的憲法尊重。

行政權的核心與人事決定權

正確答案 (A) 的依據是 釋字第 613 號。大法官強調,儘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被設計為獨立機關,但它在組織上仍隸屬於行政院。為了落實「行政一體」並讓行政院能為施政成敗負責,行政院必須保有對所屬機關基本的人事決定權。如果立法院透過立法手段實質剝奪行政院的任命權,或逕行取而代之,將會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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