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邏輯中,有些價值雖然對人類生存極其重要,但其性質更傾向於『全體國民共享的公共資源』或『國家的政策努力目標』,而非單純由個人主動主張、具備強烈排他性的『個體自由意志』。觀察這四個範疇,哪一個更偏向宏觀的社會環境維護,而非針對個人人格發展的具體行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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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是保障「非明文基本權」的概括條款。大法官曾透過釋憲程序,確認人格權(如姓名權、隱私權)、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核心)及婚姻自由(如同婚釋憲)皆受憲法保障。而環境權目前在實務上多被視為「國家基本國策」或法律層次的權利,尚未被大法官正式宣告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非明文基本權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律規定的權利」與「大法官解釋確認的憲法位階權利」,對於釋憲實務的廣度有一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