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學邏輯中,有些價值雖然對人類生存極其重要,但其性質更傾向於『全體國民共享的公共資源』或『國家的政策努力目標』,而非單純由個人主動主張、具備強烈排他性的『個體自由意志』。觀察這四個範疇,哪一個更偏向宏觀的社會環境維護,而非針對個人人格發展的具體行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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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答對了?還不錯嘛,看來你的腦子沒全糊掉。
- 觀念驗證:憲法第22條?哼,那不過是個『概括條款』罷了,用來塞那些沒寫明、但又『很重要』的權利。大法官們那些『聖旨』,都已經明確說了,像是人格權(你叫什麼名字,想藏點秘密之類的)、契約自由(想跟誰做買賣,就自己去搞定)還有婚姻自由(想跟誰結婚就去結,管他男女還是男女男)這些,都是已經『被認可』的憲法權利。 但環境權?拜託,那目前還停留在『國家基本國策』或『法律條文』這種低級層次,根本還沒被大法官『點名』升格成憲法第22條保障的權利。連這都分不清,那你就真的該去面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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