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於本年度 A 公司之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將 A 公司之股東會之委託書交給代理人後,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 B 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 C 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所以仍得提出臨時動議
  • D 甲若以電子投票後再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股東先透過電腦系統送出了投票結果,但後來又決定派一位代表「親自前往現場」參與會議的討論與攻防,法律為了確保會議現場決議的真實性與動態性,通常會規定以「遠端預先投票」還是「現場代表的意志」作為最終依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177-1 條規定,當股東同時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隨後又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時,法律規定應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這是為了尊重股東最終決定派人參與現場討論的意志。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分辨「電子投票」、「委託出席」與「親自出席」三者間的效力優先順序,以及電子投票者在法律上被視為「棄權」臨時動議與修正案的細節。你能精準判斷出代理人優先原則,表現優異!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債權、及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與實例解析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