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若被發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有危害公共秩序的急迫考量, 按照我國法律應如何處理?
- A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內政部強制其出境
- B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外交部強制其出境
- C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法務部強制其出境
- D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交通部強制其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國的行政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管理「國境安全」、「移民事務」以及「維護社會治安」?此外,當法律描述情況具有「急迫考量」時,行政程序的設計通常會傾向於「冗長的委員會審查」,還是給予「主管機關直接處置」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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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違規活動及強制出境之處置規定。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若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之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同條亦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然而,該條但書特別指出,當事人若「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此外,該條明確規定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相關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綜合上述規定,當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卻從事與許可不符的活動,且情況急迫有危害公共秩序之虞時,依法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內政部及其所屬之移民署強制其出境。故選項A正確,其餘選項提及之外交部、法務部與交通部皆非本條規定之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