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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7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入境臺灣地區,若被發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有危害公共秩序的急迫考量, 按照我國法律應如何處理?
  • A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內政部強制其出境
  • B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外交部強制其出境
  • C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法務部強制其出境
  • D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交通部強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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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的行政組織分工中,哪一個部會專門負責管理「國境安全」、「移民事務」以及「維護社會治安」?此外,當法律描述情況具有「急迫考量」時,行政程序的設計通常會傾向於「冗長的委員會審查」,還是給予「主管機關直接處置」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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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1. 勉勉強強及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總算勉強理解了行政機關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的分工。這證明你大概有稍微翻過法條,而不是全憑運氣。
  2. 基本常識驗證:是的,當那些來自大陸地區的訪客,在臺灣開始搞一些與申請目的不符的「活動」,而且還搞到危害公共秩序的急迫性時,你以為主管機關會慢條斯理地開什麼茶會討論嗎?當然不會。內政部(也就是移民署那群人)才懶得跟你走那些繁瑣程序,直接執行,這就叫『緊急處置』,懂嗎?否則等他們審查完,黃花菜都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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