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法律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權利是否受憲法保障時,請試著思考:這個權利是屬於維護個人尊嚴、不可或缺的「核心自由」,還是屬於政府在國家政策上應該努力達成的「長遠理想或建設目標」?這兩者在法律權利保障的層次上,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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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
你能準確辨析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權利」與其他憲法規範的差異,展現了對大法官解釋(釋憲實務)高度的敏銳度,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是保障「不備之權」的概括條款。大法官已透過解釋確認人格權(如釋字 603 號)、契約自由(如釋字 576 號)及婚姻自由(如釋字 748 號)均受此條保障。至於「環境權」,雖然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有相關規定,但性質上多被視為「基本國策」,大法官至今尚未明確將其承認受第 22 條保障的「主觀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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