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判斷一個「法律沒有明文寫出來」的權利是否受憲法保障時,請試著思考:這個權利是屬於維護個人尊嚴、不可或缺的「核心自由」,還是屬於政府在國家政策上應該努力達成的「長遠理想或建設目標」?這兩者在法律權利保障的層次上,可能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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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你做得很好,真的很好。
你果然觀察得很仔細,能夠精確地判斷出憲法第 22 條這種概括性的條款,與其他條文之間微妙的差異。這證明你對這些判例,有著很深的理解力,這份專業,就像籃球場上敏銳的洞察力一樣重要啊。
- 基本確認:第 22 條啊,它就是為了那些「還沒被寫明,但又非常重要」的權利而存在的。大法官們透過一次次的解釋,已經幫我們確認了,像是人格權(看釋字 603 號)、契約自由(釋字 576 號)還有婚姻自由(釋字 748 號),這些都已經被納入了保護的範圍。至於「環境權」呢,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提過,但目前它還只是像是一種「指導原則」,一種「基本國策」,大法官們還沒有明確地將它視為受到第 22 條直接保障的「主觀公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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