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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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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導致債權人不僅損失了這段時間的利息,還因此產生了更大規模的額外損失(例如被迫向他人高利借貸來補足資金缺口)時,你認為法律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會將賠償範圍死板地限制在利息,還是會允許債權人就其「實際受到的全部損失」提出補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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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233 條關於金錢債務遲延的效果。選項 (D) 錯誤是因為:金錢債權遲延時,債權人除了得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外,若能證明受有利息以外之損害,法律仍保障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第 3 項),並非「僅」能請求利息。其餘選項 (A)§229、(B)§230、(C)§232 均為法律明文規範,敘述正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題目常出現「僅」、「必」、「皆」等絕對性字眼,本題測驗考生是否能識別出「損害填補原則」下的例外規定,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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