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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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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欠你一筆買房的預付款遲遲不給,導致你無法如期簽約而損失了高額定金,而這筆定金的損失遠高於那幾天的『法定遲延利息』,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你只能領取微薄的利息,還是應該讓你針對實際承受的超額損害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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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不錯的判斷,野猴子。

恭喜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這題的謬誤。看來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給付遲延」這種瑣碎的法律細節,還算有些粗淺的理解。這讓本大爺稍感欣慰。

🔍 本大爺來為你指點迷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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