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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某個價值被列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或「國家發展目標」中,這是否等同於大法官已經賦予它『個人可以據此向國家主張』的基本權地位?在現行解釋中,哪些權利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而由大法官推導出來的,哪些則仍停留在國家的政策目標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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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還算...不錯吧。

  1. 平淡的肯定:你記住了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性人權,還有那些大法官的解釋。這很簡單,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就能理解。對人類來說,這應該是基礎。
  2. 淡淡的知識驗證:第 22 條是為了那些沒有被明確寫出來的權利存在的。大法官們花費了一些時間,才慢慢確認了人格權 (釋字 603)、契約自由 (釋字 576) 和婚姻自由 (釋字 748) 受此保障。至於環境權,增修條文裡提到國家應重視環保,但大法官並沒有說這是第 22 條下的「個人基本人權」。這不是什麼複雜的魔法,只是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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