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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某個價值被列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或「國家發展目標」中,這是否等同於大法官已經賦予它『個人可以據此向國家主張』的基本權地位?在現行解釋中,哪些權利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而由大法官推導出來的,哪些則仍停留在國家的政策目標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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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性人權保障,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實務有非常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相當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22 條是用來保障「非明文」的權利。大法官透過解釋,確認了人格權 (釋字 603)、契約自由 (釋字 576) 與婚姻自由 (釋字 748) 均受此條文保障。而環境權雖然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有提到國家應重視環保,但大法官至今尚未正式將其定性為第 22 條下的「個人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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