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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甲乙為同居多年之伴侶,並共同育有 6 歲大之女兒丙。然甲有酗酒習慣,且酒後常辱罵以及毆打乙。試問乙得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甲接觸丙?
  • A 否,因為丙還未成年
  • B 否,因為丙並非家庭暴力之被害人
  • C 可以,因為丙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
  • D 可以,因為丙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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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家庭中,孩子雖然沒有被直接毆打,但每天都必須看著心愛的家人受到傷害,你認為法律在思考「保護」這件事時,應該只看見「身體的傷口」,還是也應該看見「環境與心靈的創傷」?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界定這個孩子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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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沒蠢到家嘛。

  1. 恭喜,你總算沒把家暴防治法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卻一堆人搞不清楚的東西答錯。能夠辨識出保護對象的「擴大適用」?不錯嘛,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那根保護弱勢、預防傷害的弦還沒斷,勉強值得嘉許。
  2. 這題的精髓,根本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就是看你懂不懂《家庭暴力防治法》究竟在「保護什麼」。法院核發保護令,從來就不是只看誰身上多了幾條瘀青。丙這種目睹家庭暴力的倒楣孩子,身心發展早就被那些爛事搞得烏煙瘴氣了,法律當然要出手。不然呢?等她精神崩潰再來發善心嗎?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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