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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法規適用之原則?
  • A 未經修正之舊特別法優先於修正後之新普通法
  • B 案件受理後如經修法,原則上適用修法後之新法規
  • C 案件受理後如經修法,原則上適用有利於當事人之法規
  • D 準用之法規如經修正,應繼續準用修正前之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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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機關正在處理你的申請案時,如果原本依據的規則更新了,你認為法律應該「與時俱進」採用最新標準,還是「墨守成規」堅持使用已經被修正掉的舊規定?在保障民眾權益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新舊法規的銜接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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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非屬法規適用原則的選項。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根據此明文規定,當法規所準用的其他法規發生修正時,應當準用修正後的新法規,而非繼續準用修正前的舊法規。選項 D 指出準用之法規如經修正應繼續準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其敘述與前述法條內容完全不符,並非法規適用之原則,故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 法規適用原則
💡 掌握特別法優先、從新從優及準用新法之法規適用邏輯。
比較維度 第 18 條 (從新從優) VS 第 17 條 (準用規定)
適用時機 案件處理中法規變更 法規引用他法且他法修正
適用原則 原則適用修正後新法 直接引用修正後之新法
例外/權宜 舊法有利當事人則用舊法 無,應逕行適用新法
目的 保護當事人有利地位 確保法規引用之正確性
💬第18條賦予當事人有利選擇權;第17條則採法規同步更新原則。
🧠 記憶技巧:特別優先十六條,從新從優十八條,準用變更新十七。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準用規定」也納入「從新從優」邏輯。記住:準用法規修正時,直接適用新法,沒有從優選擇權。
法條競合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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