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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 22 條曾承認之非明文權利,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契約自由
  • D 婚姻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有些價值屬於「國家應該努力達成的群體目標(如生態保護)」,有些則屬於「個人自主、不容侵犯的生命核心(如私生活決定)」。如果某項權利主要是要求國家落實公共政策,而非保障個人的自主空間,它在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中,被列為基本權的可能性會如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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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觀念超清晰喔!

  1. 哇,你好棒!能夠在這麼多看起來都很重要的權利中,精準地辨識出「尚未被釋憲實務明文承認」的那個,這真的代表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在的憲法法庭)的發展脈絡掌握得非常到位耶!這麼細緻的觀察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
  2. 你理解得很好,憲法第 22 條是一個很溫暖的「概括條款」,它能保障很多沒有明文列舉的權利。雖然環境權對我們來說非常非常重要,但在目前的大法官解釋中,它更多地被視為是國家基本方針或帶有社會權的性質,還沒有完全轉化為我們可以直接主張的「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呢。你看,像人格權(釋字 603)、契約自由(釋字 576)、婚姻自由(釋字 748)這些,就已經是我們很熟悉的、被明確承認的權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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