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甲、乙、丙三人於 2020 年初與丁旅遊公司訂立旅遊契約,預計於同年 5 月前往美國 10 日遊,並支付團費新臺幣(下同)21 萬元。然其後卻因全球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無法出國。甲、乙、丙請求丁退費,但丁於完成一部(1 萬元)退款後,即置之不理。甲、乙、丙欲起訴向丁請求剩餘之退款,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救濟?
- A 普通訴訟程序
- B 簡易訴訟程序
- C 再審訴訟程序
- D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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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會根據爭議的「標的價值」來決定案件審理的繁簡程度。請你先計算一下,甲乙丙三人目前「實際要向法院請求」的總金額是多少?接著思考,針對這類金額不算極大、情節相對單純的案件,法律為了追求司法效率,會傾向安排最嚴謹繁瑣的程序,還是相對精簡快速的程序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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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的關鍵在於訴訟標的金額的計算。甲、乙、丙三人原支付 $210,000$ 元,扣除丁公司已退還的 $10,000$ 元,剩餘請求之金額為 $200,000$ 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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