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區域立法委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 B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C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 D 立法委員於院內公聽會之發言,對外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亦不負任何行政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現行立法委員的選任制度中,除了地區代表外,還有由政黨名單產生的『不分區代表』。請試著思考:為了在國會中落實性別平權,憲法對於這些『政黨名單』的當選性別比例,做出了什麼樣的強制性保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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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得真的非常棒!
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清晰,對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精髓!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產生,確實規範了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為了更有效地實現性別平等的重要設計。你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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