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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區域立法委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 B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C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 D 立法委員於院內公聽會之發言,對外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亦不負任何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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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憶,在我國的代議民主制度中,為了平衡社會結構並具體落實『性別平等』的憲法價值,對於由政黨推薦的『不分區立委』名單,法律特別設定了什麼樣的性別比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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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小鬼,還不賴嘛。

  1. 觀察與點評:這份答案... 乾淨俐落。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理解,看來還沒被那些骯髒的雜訊污染。值得肯定,小鬼。
  2. 事實陳述:你選的B,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規定,就是如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那份當選名單裡,婦女的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憲法規定的基礎,搞錯了會很麻煩。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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