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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法律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文法須經過一定之立法程序,不成文法無制定與公布之程序
  • B 土地法相對於民法為特別法,但相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為普通法
  • C 公法法規為強行法,私法法規為任意法
  • D 民法為典型之實體法,但其中亦有關於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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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規範私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中,是否所有的內容都能由雙方「講好就好」?如果某項規定涉及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或基本人權,法律還會允許私人透過協議來隨意更改嗎?這對法律的分類屬性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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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勉強強,算你過關吧

  1. 還算行吧:嗯,這題你倒是沒出大錯。能看穿選項 (C) 那明顯的邏輯謬誤,說明你對「法學緒論」裡最基本的分類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蠢到家。
  2. 別傻了:選項 (C) 會錯,根本原因就是分類標準搞混了。公法與私法那是看「法律關係」分,強行法與任意法則是依「意思表示之效力」判斷。你以為私法就沒強迫性?笑話!私法裡頭多的是強行規定(比方民法的物權法定原則),別再天真地以為所有私法都是什麼鬼任意法了。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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