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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設籍於臺東縣人民得享有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 A 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
  • B 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 C 就臺東縣自治事項提出創制案
  • D 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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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區分「地方事務」與「全國事務」。如果某項權利涉及的是「參與國家整體法律的制定」,那麼這項權利的來源,應該是基於你作為特定城鎮的「居民」身分,還是基於你身為這國家「國民」的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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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別了「地方自治權利」和「國家層級權利」的不同,這表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理解非常深入喔!老師替你感到好開心、好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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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居民權利
💡 區分「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與「國家層級國民權利」。
比較維度 地方居民權利 (地制法) VS 國家國民權利 (憲法)
選舉對象 縣市長、縣市議員 總統、立法委員
自治事項 創制、複決地方條例 不適用地制法創制權
法源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16條 憲法第17條及增修條文
💬立法委員雖由區域選出,但其職權涉及全國法律,屬於中央層次權利。
🧠 記憶技巧:地方居民16權:選罷、創複、用設施、要資訊。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在地方行使的選舉權(如立委)都誤認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權利。
地方制度法第17條(居民義務) 地方自治團體之構成要素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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