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法務部函復經濟部關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經濟部參酌說明自行認定之
- B 公路主管機關於山地陡峭道路之上坡側,豎立險升坡之警告標誌
- C 桃園市政府函復陳情人,將編列預算美化市容
- D 財政部變更某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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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動作中,哪一個動作會『直接』且『單方』地讓人民在法律上的錢包(權利義務)立刻產生縮水或變動的效果,而不僅僅是提供資訊或掛個牌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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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法效性」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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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辨析
💡 區別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VA)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Realakt) |
|---|---|---|---|
| 行為意圖 | 追求法律效果之發生 | — | 追求事實結果之達成 |
| 法效性 | 具備對外法效性 | — | 不具備法律效果 |
| 典型範例 | 核發執照、課稅、處罰 | — | 路燈維修、發布警報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
💬區別核心在於「法律效果」之有無;稅則歸列涉及納稅義務,故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