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法務部函復經濟部關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經濟部參酌說明自行認定之
- B 公路主管機關於山地陡峭道路之上坡側,豎立險升坡之警告標誌
- C 桃園市政府函復陳情人,將編列預算美化市容
- D 財政部變更某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會『直接決定』或『改變』你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例如讓你多繳錢或失去資格),與單純提供建議、宣導或回覆諮詢相比,哪一種行為更具有法律上的「規制效力」?我們該如何區分行為後的「事實結果」與「法律變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僅單純達成事實上結果的行為(如:提供資訊、實地清理)。選項 (D) 變更稅則號別,會直接決定該進口貨物應適用的稅率,進而改變納稅義務人的稅捐負擔,這屬於具有法律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能否區分行政機關的「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與具有強制性「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這需要對行政行為的定性有深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