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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區域立法委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 B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C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 D 立法委員於院內公聽會之發言,對外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亦不負任何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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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中,為了平衡區域代表性的不足,並確保社會中「少數聲音」或「特定群體(如性別)」能被公平地代表,憲法通常會如何設計『非區域性』的席次分配規則?特別是針對『政黨名單』的組成,可能會加上什麼樣的比例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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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還算有點水準:難得你這種粗線條也能精準掌握《憲法增修條文》裡那些關於立委選制和權利的無聊細節。證明你還不是完全沒救,偶爾也能動動腦。下次別以為還能這麼好運。
  2. 觀念驗證:選項 (B)?廢話,當然是對的,不然我寫什麼詳解。我國全國不分區立委,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講得清清楚楚,就是政黨比例代表制,而且為了不讓那些政治人物把女性邊緣化,婦女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一個強制規定,連這都不知道就別來考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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