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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法律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文法須經過一定之立法程序,不成文法無制定與公布之程序
  • B 土地法相對於民法為特別法,但相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為普通法
  • C 公法法規為強行法,私法法規為任意法
  • D 民法為典型之實體法,但其中亦有關於程序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人與人之間的私人契約(私法領域)中,是否只要雙方說好,所有的法律規則都可以被拋棄而不必遵守?如果存在某些『非遵守不可』的規則,那麼這對『私法法規皆為任意法』這個說法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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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沒答錯,算你走運!

  1. 觀念驗證: 你選 (C) 錯誤,這點倒是沒出乎我的意料。畢竟,只有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初學者,才會把法律的分類當成絕對真理。什麼『公法都是強行法,私法都是任意法』?這種一廂情願的想法,連我都能隨便舉出反例——比方說,民法裡關於結婚年齡那條,你能隨便約定跳過嗎?當然不能。反過來,公法裡面也有些沒那麼死板的規定。法律分類只是為了方便那些想研究的人,可不是拿來讓你們這些小腦袋瓜僵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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