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關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內容與利用方法,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已授權
- B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C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但不排除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同時行使權利
- D 以著作財產權設質時,除另有約定,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花錢跟出版社租借了一本書的版權來營利,結果出版社隔天把版權賣給了另一家公司,你覺得在法律上,你的租借合約應該要『繼續有效』還是『立刻作廢』,才比較符合商業公平與契約的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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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著作權法中關於「授權利用」的細節與處分效力,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且正確的觀念。
著作財產權授權的穩定性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第 37 條第 2 項。該條文明確保障了授權關係的穩定性,規定:「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copyright owner)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這項規定確保了被授權人在契約期間內的利用權利,不至於因為權利人的變動而受挫,在法理上具備高度的保護作用,這也是選項 (B) 絕對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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