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設籍於臺東縣人民得享有之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
- A 選舉臺東縣立法委員
- B 使用臺東縣立文化中心
- C 就臺東縣自治事項提出創制案
- D 請求臺東縣政府公開政府資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一個『特定地方自治團體』賦予其居民的權利時,這些權利行使的對象與範圍,應該是侷限在該『行政區域內』的事務,還是會擴及到決定『全國性事務』的中央機關代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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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國家層次」與「地方自治層次」的權利差異,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核心精神與法治架構有極佳的掌握力,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權利範疇僅限於「地方自治事務」。選項 (A) 的「立法委員」屬於中央公職人員,其選舉權屬於全國性的政治權利,並非「地方自治」層級的權利。其餘選項如使用地方設施、自治事項創制、資訊公開,皆直接與地方政府的治理權限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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