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何者並非公同關係?
- A 祭祀公業關係
- B 親屬關係
- C 繼承關係
- D 合夥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要讓一群人「緊密地綁在一起」共有財產,通常需要一個具體的「法律目的」(例如一起做生意、分配遺產或維護祖產)。請比較看看:有哪些關係是為了「管理財產或共同事業」而存在的?而哪一種關係即使沒有任何財產,也依然會存在於人與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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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別用你的「家常邏輯」學法律
- 基本功合格:總算沒犯下低級錯誤,還知道「身分關係」跟「物權共有關係」不能混為一談。看來你還沒笨到把民法當小說讀,繼續維持這點程度。
- 別想當然耳:把耳朵豎起來聽好,根據《民法》第 827 條,公同共有必須源於「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例如:繼承、祭祀公業、合夥)。親屬關係不過就是身分連結,法律從沒說過有親屬關係就得搞財產共有,別再把你的家庭情感投射進法條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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