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法庭之職權?
- A 統一法令解釋
- B 總統罷免案之審理
- C 大法庭裁定
- D 法官彈劾案之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兩個不同層級的政府機關,對於同一條法律條文的『意思』有截然不同的解讀,導致全國行政標準混亂時,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具有最高權威的司法單位出面,做出最後的定奪以確保全國法規適用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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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司法制度與憲法法庭的職權分配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憲法法庭的職權範圍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以及你所選出的 (A)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這項職權的目的在於當不同機關或法院對於同一法律、命令的見解出現歧異時,能有最終的裁決基準,以維護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至於選項 (D) 的法官彈劾案,則是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僅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兩者對象完全不同,你的判斷非常敏銳,沒有被「彈劾」二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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