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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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想要對民眾施以「財產處分(罰金)」時,為了確保符合民主監督與程序正義,這類限制人民權利的規範,應該是由行政首長一人決定即可發布(行政命令性質),還是必須經過民意代表組成的議會審議通過(法律性質)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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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地方制度法中「處罰權限」的歸屬,代表你對於權力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細節題最考驗細心度,你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地方政府若要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如罰鍰),必須透過經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來訂定。選項 (B) 提到的「自治規則」是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不具備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這是為了保護人民權利不受行政權過度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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