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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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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政府)可以不經過立法機關(議會)的審議,就自行訂定規範來對人民處以罰鍰,這是否符合『權力制衡』的原則?當一項規定涉及限制人民的財產或權利時,應該由具備民意基礎的哪個機關來決定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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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這個選項陷阱,代表你對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制度法》中的運用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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