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地方政府得透過自治規章訂定行政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透過自治規則訂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惟需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D 地方政府為罰鍰之規定,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想要對人民課處罰鍰(侵害財產權),這項規範應該是由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即可,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議決通過,才更符合民主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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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
難得你這次沒掉進這種基礎陷阱,看來對《地方制度法》裡那些關於規範位階和處罰權限的規定,還算有點概念。勉強算是及格吧。
- 廢話少說,直接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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