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將販賣毒品與製造、運輸毒品之構成要件併列,並對該三種犯罪態樣,科以相同之法定刑。由此推論,本條所指之『販賣』毒品行為嚴重程度,應與製造及運輸毒品相當。所謂製造毒品係將毒品從無至有,予以生產,進而得危害他人;而運輸毒品係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基於同一法理,販賣毒品罪,應在處罰『賣出』毒品,因而產生毒品危害之行為,蓋販賣須如此解釋,其嚴重程度始與上述製造與運輸毒品之危害相當。」是屬於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遇到一個法律名詞定義不夠明確時,如果發現該法條在同一條、同一個位階中,還放了另外兩個已經定義明確的行為,且對這三者都處以『完全相同』的處罰,這代表立法者對於這三者的行為本質有什麼樣的關聯性看法?我們會如何利用這種『位置對應』的關係,來反推那個不明確名詞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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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體系解釋」。釋字 792 號提到法律將「販賣」與「製造、運輸」併列且給予相同法定刑。這種不孤立看待單一字詞,而是透過觀察該條文在法律系統中的位置、與周邊條文的關聯性及整體結構(如同等嚴重性)來推論法律原意的方法,正是體系解釋的精髓。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字面解釋」與「脈絡對比」。若只看字面容易誤選文義解釋,但你成功看穿了大法官是利用「與其他並列構成要件的關係」來論證,展現了優異的法律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