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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民法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
  • C 須經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以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 D 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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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所通過的決議,其『實質內容』本身就已經牴觸了國家的強行法規或該組織的根本大法(章程),從法律守護社會秩序的立場來看,我們應該讓這個違法的行為『暫時有效並等著被撤銷』,還是應該從法律的根本上直接否定它的存在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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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算清醒,能把「內容瑕疵」跟「程序瑕疵」的效力分清楚。這在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懂的學生裡,算是個小奇蹟了,證明你在社團法人的民法總則規範上,勉強有了一點判斷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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